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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工信部: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
时间:2023-12-19
原题目:工信部:增强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治理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4日讯 昨日,工业和消息化部正式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收受接管操纵溯源治理暂行划定》(以下简称“《动力电池治理划定》”)。通知布告显示,《动力电池治理划定》将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动力电池治理划定》指出,“依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收受接管操纵治理暂行法子》(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成立‘新能源汽车国度监测与动力蓄电池收受接管操纵溯源分析治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出产、发卖、利用、报废、收受接管、操纵等全进程进行消息收集,对各环节主体实行收受接管操纵义务环境实行监测”;并强调,“汽车出产、电池出产、报废汽车收受接管拆解和分析操纵企业应成立内部治理轨制,增强溯源治理,确保溯源消息正确实在”。
针对已出产和已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治理划定》第四条明白指出,“汽车出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出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治理的新能源汽车产物,在本划定实施12个月内将相干溯源消息补传至溯源治理平台”。
《动力电池治理划定》对新能源汽车电池的维修、改换和收受接管都给出了细则。第十条提出,“与汽车出产企业合作的维修商、电池租赁企业等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改换后实时向汽车出产kaiyunAPP企业报送消息。汽车出产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改换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溯源消息”。第十一条强调,“收受接管办事网点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收受接管、移交后,向汽车出产企业报送消息。汽车出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收受接管入库、移交出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消息”。
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处置,《动力电池治理划定》第十三条提出,“报废汽车收受接管拆解企业应在领受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报废汽车收受接管证实》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消息;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拆卸并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消息”;并在第十五条强调,“再生操纵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领受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消息;在完成再生操纵和终究处置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消息”。
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收受接管操纵溯源治理暂行划定》原文
第一条 依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收受接管操纵治理暂行法子》(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成立“新能源汽车国度监测与动力蓄电池收受接管操纵溯源分析治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治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出产、发卖、利用、报废、收受接管、操纵等全进程进行消息收集,对各环节主体实行收受接管操纵义务环境实行监测。
第二条 自本划定实施之日起,对新取得《道路灵活车辆出产企业和产物通知布告》(以下简称《通知布告》)的新能源汽车产物和新获得强迫性产物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行溯源治理。
第三条 对本划定实施之日前已取得《通知布告》的新能源汽车产物和获得强迫性产物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划定实施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行溯源治理。如过期仍需在维修等进程中利用未按国度尺度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申明。
第四条 汽车出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出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治理的新能源汽车产物,在本划定实施12个月内将相干溯源消息补传至溯源治理平台。
第五条 自本划定实施之日起,对梯次操纵电池产物实行溯源治理。
第六条 电池出产、梯次操纵企业应依照《关在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存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朝码申请和编码法则存案,对本企业出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操纵电池产物进行编码标识。
第七条 汽车出产、报废汽车收受接管拆解和分析操纵企业应在溯源治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各企业应在溯源治理平台上传溯源消息(见附表3)。汽车出产企业应报送收受接管办事网点消息(见附表4),并在企业网站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汽车出产企业应在配发国产新能源汽车出厂及格证后15个工作日内,进口商应在进口新能源汽车通关并完成查验检疫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消息。
第九条 与汽车出产企业合作的发卖商应在车辆发卖后实时向汽车出产企业报送记实消息,并奉告车辆所有人记实消息产生变动时更新记实消息的要求与法式。汽车出产企业应在车辆发卖上牌和车辆所有人记实消息更新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消息。
第十条 与汽车出产企业合作的维修商、电池租赁企业等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改换后实时向汽车出产企业报送消息。汽车出产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改换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溯源消息。
第十一条 收受接管办事网点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收受接管、移交后,向汽车出产企业报送消息。汽车出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收受接管入库、移交出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消息。
第十二条 与汽车出产企业未合作的新能源汽车发卖商、维修商、租赁商等,应依照第七条划定,经由过程溯源治理平台提交申请,并依照第九条、第十条划定时限,向溯源治理平台规范上传消息。
第十三条 报废汽车收受接管拆解企业应在领受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报废汽车收受接管证实》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消息;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拆卸并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消息。
第十四条 梯次操纵企业应在梯次操纵电池产物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消息;在梯次操纵电池出产、检测、利用等进程中发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在其收受接管入库和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消息。
第十五条 再生操纵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领受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消息;在完成再生操纵和终究处置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消息。
第十六条 汽车出产、电池出产、报废汽车收受接管拆解和分析操纵企业应成立内部治理轨制,增强溯源治理,确保溯源消息正确实在。
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和消息化主管部分会同同级相关部分对当地区相干企业溯源义务实行环境进行监视查抄。
第十八条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收受接管操纵治理暂行法子》相关术语和界说合用在本划定。
第十九条 本划定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附表:1.企业根基环境表
2.接口密钥申请表
3.溯源消息列表
4.收受接管办事网点消息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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